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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费收取办法
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费收取办法
(2025年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市场监管总局、中央社会工作部、民政部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》,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和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。凡本会会员应按时、足额交纳会费。
二、会费标准采用分级、差别收费原则,依照在理事会中担任的职务、经营状况和类型、扶持中小企业原则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。具体标准如下:
会员企业类型 会费(人民币元/年)
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及普通会员 6000元
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企业及机构会员 15000元
常务理事、理事单位及特大型企业 35000元
副会长单位及监事长、副监事长单位 50000元
(机构会员主要指第三方服务单位)
三、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应交会费向商会一次性交清。
四、对无故拖欠会费,经催收仍不交纳的会员单位,本会将通过网站予以通报;对拖欠会费超过一年者,本会将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,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五、本会会员加入本会所属分会(协调小组、专业委员会)不再另交会费。
六、本会会费收入用于实现本会职能及工作需要的各项支出。本会每年向会员(代表)大会或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七、本办法经过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正式实施。
八、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